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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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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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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查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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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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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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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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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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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法规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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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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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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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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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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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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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反规定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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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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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时间超出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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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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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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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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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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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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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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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教育电视台违反规定播放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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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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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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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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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技术参数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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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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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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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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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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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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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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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传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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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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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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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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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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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二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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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挖沙、取土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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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栓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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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经同意,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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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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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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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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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经同意,在广播电视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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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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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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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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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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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
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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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已获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的认定证书的单位,广播电视器材设备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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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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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入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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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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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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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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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未按照《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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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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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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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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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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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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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九条一、二项 |
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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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擅自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
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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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目的、内容、方式和收视对象的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1、2项 |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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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违规作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的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4项 |
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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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擅自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 |
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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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涂改或者转让《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 |
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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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 |
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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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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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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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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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擅自终止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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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信息网络传播的视听节目违反《著作权法》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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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信息网络传播有禁止传播内容视听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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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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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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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利用信息网络传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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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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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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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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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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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违规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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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违规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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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视频点播机构发生重要事项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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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视频点播机构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联网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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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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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在规定时段内,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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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违反国家有关控制酒类广告控制播出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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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每日超时超量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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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未保持广播电视节目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隙外,随意插播广告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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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的 |
行政处罚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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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发行进口电视剧的 |
行政处罚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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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进口、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的 |
行政处罚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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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或者擅自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用于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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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随意更改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并用于发行、播放、进口、出口的 |
行政处罚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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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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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不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的责令修改、删剪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的决定的 |
行政处罚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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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未经批准,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 |
行政处罚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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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 |
行政处罚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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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
行政处罚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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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进口电视剧的 |
行政处罚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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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播放进口电视剧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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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电视节、电视剧展的 |
行政处罚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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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有线电视台(站)等单位未履行有关规章制度的 |
行政处罚 |
《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 |
提出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有线电视台(站)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可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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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有线电视台(站)等单位未按规定记录和保管技术维护资料档案的 |
行政处罚 |
《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 |
提出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有线电视台(站)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可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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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有线电视台(站)等单位维护机构未定期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测试,使其达标的 |
行政处罚 |
《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七条 |
提出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有线电视台(站)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可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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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有线电视台(站)等单位维护机构未定期统计播出事故和系统技术运行质量情况的 |
行政处罚 |
《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提出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有线电视台(站)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可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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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有线电视台(站)等单位维护机构未设专人接待用户投诉、查询和对维修人员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
行政处罚 |
《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提出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有线电视台(站)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可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
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