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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和依据--行政许可

转自:仪征广电网 时间:2007年6月19日9:57
      一、行政许可(共4项)
      (一)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审批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309项。
      (二)广播电视工程技术质量验收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2款:“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三)乡镇、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审核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审批。”
      (四)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节目审批(受省市广电局委托)
法律依据:1、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第1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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