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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和依据--行政处罚(第72-93项)

转自:仪征广电网 时间:2007年6月22日8:45
(七十二)在规定时段内,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之间人们用餐时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的广告。”
2、《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七十三)违反国家有关控制酒类广告控制播出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酒类广告的播出。每套电视节目每日播放的酒类广告不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间不超过2条;每套广播节目每小时播放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
2、《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七十四)每日超时超量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
2、《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七十五)未保持广播电视节目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隙外,随意插播广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除19:00至21:00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
2、《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应当保证被转播和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不得随意切换原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广告。”
3、《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七十六)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的;”
(七十七)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发行进口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发行进口电视剧的;”
(七十八)进口、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的;”
(七十九)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或者擅自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用于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的,或者擅自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用于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的;”
(八十)随意更改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并用于发行、播放、进口、出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随意更改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并用于发行、播放、进口、出口的;”
(八十一)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的;”
(八十二)不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的责令修改、删剪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的决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的责令修改、删剪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决定的。”
(八十三)未经批准,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
(八十四)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
(八十五)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八十六)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进口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进口电视剧的;”
(八十七)播放进口电视剧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播放进口电视剧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八十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电视节、电视剧展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电视节、电视剧展的。”
(八十九)有线电视台(站)等单位未履行有关规章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1、《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维护机构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计量、值班、安全等维护工作制度,定期对线路和设备进行检测维修、故障抢修、仪器管理。”
2、《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依法履行规定的义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该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提出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有线电视台(站)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可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九十)有线电视台(站)等单位未按规定记录和保管技术维护资料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1、《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维护机构和维护人员要做好工作日志、事故及处理情况记录、检修记录,建立和完善传输、分配系统档案、技术设备档案、用户档案,并确保各项资料的详实完整。”
2、《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凡违反本违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依法履行规定的义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该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提出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有线电视台(站)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可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九十一)有线电视台(站)等单位维护机构未定期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测试,使其达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1、《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维护机构要定期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测试调整,使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2、《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凡违反本违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依法履行规定的义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该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提出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有线电视台(站)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可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九十二)有线电视台(站)等单位维护机构未定期统计播出事故和系统技术运行质量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1、《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维护机构应定期对播出事故和系统技术运行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2、《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凡违反本违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依法履行规定的义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该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提出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有线电视台(站)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可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九十三)有线电视台(站)等单位维护机构未设专人接待用户投诉、查询和对维修人员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1、《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维护机构应设专人接待用户的投拆和查询事宜,对用户投拆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一般故障应在24小时内解决,难度大的故障的解决不得超过72小时。维护机构应对维修人员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2、《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凡违反本违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依法履行规定的义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该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提出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有线电视台(站)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可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三、行政征收(共6项)
(一)有线电视工程测试验收费
征收种类: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收费依据:
关于执行《江苏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验收管理规定》中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江苏省广播电视厅、江苏省物价局[苏广发宣〈1989〉第45号])“为了贯彻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苏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苏政发(1988)44号],根据《江苏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验收管理规定》[苏广发宣(1989)第16号第九条的规定:“有线电视工程的测试验收,收取适当费用。”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安装)施工许可证费
征收种类: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收费依据: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有关费用的批复》[苏价费《1996》376号、苏财综(96)155号]规定:“申报领取《卫星地面接受设施设计(安装)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应交纳工本费。”
(三)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施工工程安装检验费
征收种类: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收费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商有关部门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2、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有关费用的批复》(苏价费[1996]376号、苏财综(96)155号)规定:“卫星地面接受设施工程安装完毕,由广播电视部门与有关部门负责验收,并向施工单位收取检验费。”
(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
征收种类: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收费依据: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有关费用的批复》(苏价费[1996]376号、苏财综[96]155号)规定:“凡经批准在我省境内设置卫星地面接受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管理费。”
(五)广播电视新闻编辑记者资格考试费
征收种类: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收费依据: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价服函[2005]196号,苏财综[2005]76号)规定:“广播电视新闻编辑记者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150元(共三科),其中含上缴国家考务费30元;”
(六)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
征收种类: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收费依据: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财综[2005]76号》规定:“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230元(共三科,包括口试),其中含上缴国家考务费40元及录像费用。”
四、其它行政行为(共 22项)
(一)广播电视节目舆论导向管理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传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群众参与的热线直播节目”的批准与备案
法律依据:1、《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03号)规定:“开设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热线直播节目,一定要从严控制。凡涉及政治性、敏感性话题较多的谈话节目,不宜采取直播方式,没有条件又没有把握的节目要采取录播方式,如确实需要设热线直播的节目,必须经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2、《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发编字(1999)703号]第四条第四款:“地(市)、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地(市)广播电视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报省级广播电视厅(局)备案。”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及套数的设立与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四)广播电视台发射台、转播(差转)台、卫星上行站(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组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跨地区合办电视频道及栏目的审核
法律依据: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跨地区合办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及栏目,应由该频道或栏目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六)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立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七)在审批可能影响广播电视设施的工程项目前,应征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2、《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因建设工程阻挡空中专用传输通路,需要建立广播电视空中信号中继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八)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法律依据: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申请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二)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九)对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单位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对由此造成播出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由此导致重大播出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用户权益的,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接收境外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审核
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十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初审
法律依据:1、《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2、《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十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核
法律依据: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十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初审
法律依据: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十四)《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审核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1、中、短波广播;
2、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3、调频同步广播;
4、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
5、多工广播;
6、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十五)《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审核
法律依据:1、《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十六)《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审核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订购证明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十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
法律依据: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批。”
(十八)有线广播电视工程的申报、验收程序
1、办事依据
同上。
2、办事程序
(1)凡在仪征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内承接有线广播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业务时,必须提前向我局提交工程业务申请报告,同时填写《有线电视工程安装申请表》。
(2)承建单位在征得我局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并提供完整的设计施工方案和图纸资料。
(3)系统工程竣工后,应向我局申报验收。由我局依据《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组织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系统方可投入使用。
(4)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系统验收应收取适当的检测费。
3、办事时间
对有线广播电视工程的申报:接到正式书面申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有线广播电视工程的验收: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
(十九)《闭路电视系统许可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申报条件
(1)接收省、市、县无线广播电视信号差,当地文化设施、活动场所较少,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终端用户数达500户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2)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涉外宾馆、公寓或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用户终端数在100户以上的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3)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专职的审片、管理、系统维护人员。 
(4)有经过我局根据国家标准验收合格的广播电视传输系统。 
(5)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6)有必要的工具、仪器和专门的播出场地。
2、办事依据
同上
3、申报程序
(1)由我局认定合格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的建设单位向我局提交申办《闭路电视系统许可证》的报告。
(2)填写《闭路电视系统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3)我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有线广播电视建设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4)审核合格后发放《闭路电视系统许可证》。
4、办事时间
接到正式书面申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十)《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的申报和审批
(1) 申报条件
①属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②具有独立承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的综合能力,有1名以上固定的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4名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1名以上经济师,若干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8名以上熟练的技术工 。
③有必要的流动资金。
④有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的技术设备 。
⑤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办事依据: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原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5号《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12号《有线电视管理规定》;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扬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办法》;江苏省广播电视厅苏广发(1994)第31号《关于贯彻〈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对有线电视站的处理意见》;江苏省广播电视厅、江苏省物价局苏广发宣(1989)第45号《关于执行〈江苏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验收管理规定〉中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3)办事程序
①凡申请承担有线广播电视工程业务的单位,必须提交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材料、证明和申请报告。
②填写《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③由市广播电视局科技处依据上述条件对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单位资质进行审核。
④符合条件的单位经研究批准,领取《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承担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⑤《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并实施总量控制,一般情况下每年2-4月份进行集中办理。
(4)办事时间 : 从接到符合条件的正式书面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十一)有线电视报修、安装等项服务的电话、承诺
(1)报修
① 24小时连续电话接待。
②终端故障,接报后24小时到达现场修复。
③分配网故障,接报后24小时到达现修复。
④干线故障,接报后48小时到达现场修复。
⑤光设备故障, 接报后48小时到达现场修复。
(2)安装
① 凡具备安装、移户、报停、恢复客观条件的用户,自办完相关手续后,在10日内到位。
②上述实行预约的,2日内完成到位。
③义务为用户改制用户连接线接头。
④不准未经用户同意,强行进入用户室内。
⑤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用户吃、拿、卡、要。
二十二)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申报程序
1、申领《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程序
(1)申领《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条件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含卫星传送的图文信息、股市信息等)。
(2)申领《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程序
    ①申请单位向仪征市广播电视局递交拟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的申请报告。初审后报扬州市广播电视局。
    申请报告的内容:接收目的、接收卫星、接收内容、接收方式、收视对象范围。
    ②填报《扬州市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施工单位公章。
    安装施工单位须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原件或持证单位注明该项工程专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复印件(盖章有效)。
    ③《扬州市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请表》经扬州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审查批准后,交申请单位留存一份。
    ④申请单位提交《工程协议书(合同)》,审批机关审查并开具《江苏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购买证明》。申请单位凭此《购买证明》到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申请单位填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登记表》,一式四份,交扬州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领取《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⑥领取《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时,依据苏价费[1996]376号和苏财综[96]155号文,申请单位须按每年每座天线400元的标准交纳管理费;施工单位按每座天线500元的标准交纳系统检验费。中小学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教育节目的免收管理费。
2、申领《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程序
(1)申领《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条件
①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②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③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2)申领《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程序
    ①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由仪征市广播电视局向扬州市广播电视局递交拟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含港、澳地区)电视节目的申请报告。初审后报省广播电视局。
    申请报告的内容:接收理由、接收目的、接收卫星、接收内容、接收方式、收视对象范围。
    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办企业、从事贸易经营、科技交流等活动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士,在公安部门办理了居住手续、有合法固定的办公或居住场所后,需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含港、澳地区)电视节目,应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广播电视局递交申请报告。
    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士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含港、澳地区)电视节目,须提供仪征市人民政府同意涉外办公、居住的批文、住房产权证书的复印件及身份证明;外籍人员出具公安部门发给的《外国人居住证》复印件;台湾人士的身份认定证明须由仪征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开具;港、澳人士的身份认定证明须由仪征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开具。
    ②在扬州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领取并填报《扬州市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施工单位公章。经扬州市安全局技术安全保卫处审批选址同意后,报扬州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审批。
    安装施工单位须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原件或持证单位注明该项工程专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复印件(盖章有效)。
③《扬州市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请表》经扬州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审查批准后,交申请单位留存一份。
    ④申请单位提交《工程协议书(合同)》,审批机关审查并开具《江苏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购买证明》。申请单位凭此《购买证明》到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扬州市广播电视局和扬州市安全局共同检验合格后,由扬州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发给申请单位填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登记表》,一式六份,交扬州市安全局签署意见后,经扬州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初审同意,报省广播电视局领取《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⑥领取《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时,依据苏价费[1996]376号和苏财综[96]155号文,经营性申请单位须按每年每座天线800元的标准交纳管理费;非经营性申请单位须按每年每座天线600元的标准交纳管理费;施工单位按每座天线500元的标准交纳系统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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