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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转自:仪征广电网 时间:2007年6月26日17:5
      第一条 为维护广播电视行政管理秩序,规范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根据《行政处罚法》、《广播电影电视部行政处罚法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广播电视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仪征市广播电视局机关。
      第四条 落实本行政执法责任制,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长分工负责,职能科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落实本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目标如下:熟悉有关法规、规章,明确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做到认定违法事实准确、定性无误、处罚适度。实行公示制,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规则、公开办事标准。统一执法文书,做到统一格式、统一装订、统一保管。
      第六条 广播电视部门主要行政执法职能如下: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接收许可证,有线电视安装、接收许可证。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接收单位,有线电视安装、接收单位,影视制作单位,有线、无线广播电视台(站)。对外地来仪拍摄影视剧的单位实行跟踪管理。
      建立和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查处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核发许可证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条件、程序进行。由经办人负责初审,职能科室集体审批。
      经办人初审的职责是:接待申报者;审核申报材料和申报者资质;对不合格材料提出增补、修订意见;现场勘察拟发证单位的场所和设施。
集体审批的职责是:经办人每隔半个月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提交各职能科室讨论审查,相关科室根据有关法规、规章依据作出同意与否的意见。
      第八条 发证单位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督促和协助有关单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管理制度。
      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经常开展调查研究,撰写有针对性的调查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根据存在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
      按期进行许可证年审,及时注销不合规范的单位或个人的许可证。
      第九条 保护广播电视设施预防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流、破坏,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处理。
      第十条 查处违法行为按照职权分工进行,需要内部协调的,分清主次,相互配合,互相协作。
接收设施安装、接收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局社会管理科负责。
      查处有线电视安装、接收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局社会管理科负责。未领取许可证非法安装、接收或未按规定设置专门频道接收中央、省、市一套无线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由局社会管理科负责查处;违反宣传管理规定的由局社会管理科负责查处;需要共同查处的,由负责主要违法行为查科的科室牵头,经分管局长同意,共同查处。
      查处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行为,由局社会管理科负责,被危害的台(站)协助。被危害单位应及时保护现象,防止事态和危害程度进一步扩大,并报告局社会管理科和当地公安机关。被危害的台(站)不得越权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
      查处影视制作单位和外地来仪拍摄影视剧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局社会管理科负责查处。
      对违反有关法规、规章构成规章的,应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查处违法行为须立案的,应及时办理呈批手续,由办案人员填写立案申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初审,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明确专人调查处理。遇紧急情况需立即查处的,应在3日内被办立案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时,不得少于两人,须持有效的执法身份证件。
      查案询问当事人、证明人个别进行、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证明人核对签字盖章,拒绝签名的,可由在扬的办案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查案人员应及时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对可能失灭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可进行登记保存,并填写登记保存清单或现场笔录。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销毁或转移证据。
      登记保存的证据需要进行鉴定,保管人员和鉴定人员做好被鉴定证据的交接。查案人员应与鉴定人员分离。
      在证据登记保存的七日内,办案机构应查明案情,报经局长批准,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认为案件基本事实已查清,经分管局长同意,拟出案件处理意见书,将该意见书的副本和当事人回执通知一并于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在履行了告知、听证程序后,执法人员作出修改或不修改案件处理意见书的建议,报分管局长审查,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按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七日内送达和执行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没收财物应完善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对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本局财务部门,并由局财务部门向指定的银行移交,罚款使用江苏省财政部门的统一罚没收据。
      第十六条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及10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应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举行听证活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听证由局法制处或与本案无关的机构和人员主持。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制作结案报告。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的顺序归档。行政案件一案一卷,并经立卷人签字盖章。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件材料。未经局长许可,不得擅自借阅。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期间,应当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保守秘密,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吃请、钱物,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不得玩忽职守,不得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违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责令检查、扣发目标管理奖金、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党纪政纪处分、调移岗位或辞退的处理。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并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因领导的指令导致执法过错,或者对执法过程出现的过错未能及时发现纠正的,应追究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人对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决定不服,可在作出决定并通知本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复查期间,原决定暂停执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广电部《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及本局其它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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