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的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广播电视宣传、事业、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切实保障全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局法制工作在局长室领导下,由法制科承担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负责本局法制教育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处理各类应诉案件和起诉案件;依法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来访,处理局法制工作的日常事务等。
第三条 局聘请专职律师为长年法律顾问,负责全局法律咨询,指导有关法律业务,参与处理有关的法律事务。
第四条 局各部门、直属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对宣传、事业、接受法制科有关法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凡涉及到本局及直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或起诉、应诉的各种案件须由相关部门或单位首先报告局长室,法制科根据局长室的意见开展工作,相关部门或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必要时与局法律顾问共同处理。
第六条 因维护合法权益须由局起诉其它法人或自然人的具体程序为;
1、直接涉及本局利益的起诉案件,由局长室指示,法制科具体承办;
2、涉及到相关部门或单位的,由该部门或单位书面填写诉讼申请书(表)提交局长室,说明诉讼的事由和目的,以及相关事实依据。
3、对必须以局的名义实行起诉的由局长或分管局长书面批示,交法制科具体承办,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办。
4、法制科与局法律顾问在充分研究法律依据、事实及材料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告局长室。
5、确定受理起诉的案件,由法制科代表局按法律程序进行诉讼;不能起诉的案件由法制科退回起诉申请表并报告局长室,相关部门或单位可继续搜集证据或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条 应诉案件的程序:本局收到法院传票后,首先由法制科调查,然后向局长汇报;同样,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也必须迅速向局长汇报,根据局长的意见由法制科牵头,相关部门或单位配合进入法律规定的应诉程序。
第八条 对于因工作关系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可能产生法律诉讼矛盾的处理程序是:
1、涉及局的由法制科负责接待;涉及到相关部门或单位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接待。不得回避矛盾,不得随意将矛盾上交。在接待过程中,必须做到积极、负责、耐心、和气、有理有节,尽可能钝化、淡化矛盾。
2、能当场协调解决的矛盾纠纷,应尽可能当场解决,不能解决或难度较大的,接待人需将事实搞清,向局长或分管局长汇报,同时填写信访登记表,由局长或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交指定部门或人员出面协调处理。
3、明确本局处理的问题,由法制科牵头,相关部门或单位共同参与处理。涉及到纪检监察的信访由纪监室负责处理。
4、涉及到法律问题,只能由本局所聘法律顾问解释,一般情况下,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聘请法律咨询单位或顾问。
第九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学法、懂法、守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依法办事,造成单位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以及予以经济处罚,具体由法制处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长室研究决定。
1、所有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特别是新闻类节目,必须严格执行宣传纪律,做到以正面宣传为主。对批评性报道要做到事实准确,内外有别,并按局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必须依法办事,绝不能执法违法,严禁任何形式的以权谋私行为。
3、广告经营和其它经营业务工作,必须严格按经济规律办事,严格依法开展经济活动。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单位合法权益,杜绝和减少因工作失误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奖励:
1、主动关心并维护单位合法权益,并为之作出贡献,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2、通过部门或个人的努力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单位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3、通过法律途径为单位挽回经济损失的;
4、对本系统的法制工作作出特殊贡献的。
具体奖励办法与标准由局长室研究决定。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法制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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